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概念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即国家关于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
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其次,有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泄露",一般指不应该让人知道的事情让人知道了。这里的"泄露国家秘密" ,指行为人使自己掌管或者知悉的秘密事项被不应知悉的人员知悉的行为。
最后,泄露国家秘密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3.犯罪主体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398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情节特别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指泄露国家秘密已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泄露国家秘密次数多或者数量大的;向多人泄露国家秘密,危害特别严重的等情形。
2."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指对犯本罪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根据案件和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在第1款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适当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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