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款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徇私枉法罪的概念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徇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决定或者裁判的行为。
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决定或者裁判的行为。
      首先,行为发生在追诉或者刑事审判活动中。其次,有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决定或者裁判的行为。
      "违背事实和法律",指不忠于事实真相,不遵守法律规定,有两种具体表现∶(1)在追诉活动中作枉法决定,主要指在侦查、起诉活动中,违反法律关于追究刑事责任、强制措施、立案侦查、移送起诉、提起公诉和不起诉等制度规定,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追诉",指从立案到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法律实施行为。作枉法决定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如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等。(2)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作枉法裁判,既包括把有罪的人判为无罪,也包括把无罪的人判为有罪,还包括对有罪的人轻罪重判或者重罪轻判等情形。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 94条的规定,具体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依法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时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另外,人民陪审员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行政执法人员有本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刑法》第 310条包庇罪或者第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定罪处罚。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通谋,由司法工作人员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对非司法工作人员,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作决定或裁判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并且希望枉法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动机是徇私、徇情,如为了贪图钱财、袒护亲友、泄愤报复或者其他私情私利。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均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主要指犯罪手段恶劣,严重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因徇私枉法而按无罪处理或被宣告无罪的人重新犯罪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等情形。"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指因徇私枉法而按无罪处理或被宣告无罪的人实 施严重暴力犯罪,致人死亡、重伤的,或者报复社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2.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实施本罪,受贿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判断"处罚较重的规定",首先要分别确定所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的情节轻重及其相应的量刑幅度,其次要比较两罪法定刑的轻重,最后要确定处罚较重的罪名及其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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