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柱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款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概念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行为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其次,有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指不忠于事实真相,不遵守法律规定。民事审判,指依法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包括民商事案件、
海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行政审判,指依法适用行政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裁判",包括判决、裁定和决定。最后,枉法裁判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并且希望枉法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动机是徇私、徇情。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审判人员收受贿赂又实施本罪,受贿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刑法》第399条第 4 款的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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