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枉法仲裁罪的概念
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枉法仲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仲裁制度。
裁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依法、公正地作出裁决。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少数仲裁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裁决的现象,不仅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仲裁的公正性、也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挫伤了当事人对仲裁的信任。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仲裁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行为发生在仲裁活动中。"仲裁活动",指仲裁机构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或者作出裁决的活动。其次,有违背事 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指不忠于事实真相,不遵守法律规定。"作枉法裁决",指在当事人没有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仲裁庭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违背开庭查清的事实和国家法律、仲裁法规,对纠纷作出不公正的裁决。最后,枉法仲裁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犯罪手段恶劣,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给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或者生活造成严重困难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情形。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具体指被仲裁委员会聘任为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纠纷开庭仲裁并作出裁决的人。
4.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的动机是徇私、徇情。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枉法仲裁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99条之一的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行为人收受贿赂又实施本罪,受贿行为同时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应当以枉法仲裁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行并罚。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