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条第二款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概念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在押人员的监管制度。犯罪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和罪犯。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即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管职守;其次,失职行为致使在押人员脱逃,即逃出、摆脱
司法机关的实际控制范围;最后,失职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会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故意不构成本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400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在押人 员脱逃后实行严重暴力犯罪的;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在押人员脱逃中杀死、伤害多人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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