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概念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罪犯的监管活动。
      犯罪对象是罪犯,即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正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服刑的人。
      2.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首先,有徇私舞弊的行为,如虚构、夸大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伪造关材料。
      其次,有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具体指刑罚执行机关和审判机关中负有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职责的人员,包括刑罚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和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的规定,不具有报请、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的动机是徇私、徇情。过失不构成本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401条的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可从以下方面把握∶徇私舞弊的次数,罪犯被判刑的轻重、人数,罪犯出狱后是否继续犯罪或行凶报复,社会影响恶劣程度;等等。
      2.行为人收受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的贿赂又实施本罪,受贿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和受贿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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