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概念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时,应依照法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但在实践中,少数行政执法人员置 法律于不顾,徇私情、贪私利,对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只作行政违法 案件处理,"以罚代刑",致使一些犯罪分子逃脱法网,没有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因此,对于这种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有徇私舞弊的行为。其次,有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予移交的行为。"依法应当移交",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移交",泛指不向司法机关移交,这是一种不作为,但实际上行为人往往是先要采取"徇私舞弊"的作为方式,如歪曲、虚构、淡化事实,避重就轻或者轻描淡写地描述事实,以求"以罚代刑"。最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司法实践中一般指∶应当移交的刑事案件案情重大的;隐瞒或者毁灭犯罪证据的;态度蛮横,经多次教育仍拒不移交的;妨害其他刑事案件侦破或者审判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多次不移交的;等等。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泛指所有负有执行行政法规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注意,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据治安管理法规行使职权时,徇私舞弊,对明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人应当移交而不移交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处理的,应当从重罪即徇私枉法罪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的动机是徇私、徇情。过失不构成本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402条的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造成严重后果"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因不移交刑事案件而严重妨碍其他刑事案件侦破或者审判的;应当移交的刑事案件涉及重大犯罪的;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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