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
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概念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 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
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证券的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 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首先,有徇私舞弊的行为。其次、有滥用职权的行为,这里具体指滥用批准或者登记公司、证券相关申请的权力。再次,有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 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对依法不应当批准、登记的相关申请予以批准、登记。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对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具有批准或者登记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登记公司、证券相关申请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的动机是徇私、徇情。过失不构成本罪。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适用《刑法》第403条的规定时应当注意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适当的刑罚。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29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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