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零四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概念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首先,有徇私舞弊的行为。其次,有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行为。"应征税款",指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根据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等指标确定的,税收机关必须征收的纳税款额,具体应根据税法规定进行判断。"不征"指对依据税法应当征收的税款而不予征收,因而是一种不作为。"少征"则指虽然依据税法征收了应当征收的税款,但未达到或者少于法定 或税收机关确定的征收数额,因而就未征收部分的税款而言,"少征"亦属不作为。应当注意,不征或者少征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之一的,即能成立犯罪;同时有两种行为,构成犯罪的,仍为一罪。最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行为造成"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具体指在税务机关从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的动机是徇私、徇情。过失不构成本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404条的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给国家税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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