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概念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的动机是徇私、徇情。过失不构成本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405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致使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如被骗走的税款特别巨大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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