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概念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制度。
犯罪对象是出口退税凭证,即由海关、商检、外汇管理部门管理和核发,企业或个人在申办出口退税事宜时向税务机关提交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可用于退税的证明文件。这些凭证是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 税的重要依据。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 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除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海关、商检、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的动机是徇私、徇情。过失不构成本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刑事责任
适用《刑法》第405条第2款的规定时,应当注意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适当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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