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概念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首先,行为发生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中。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一般指法律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药品检验检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发布、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以及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移送等监管活动。
其次,有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行为。"滥用职权",指超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违法决定、办理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相关的事项,或者违反程序处理该事项;"玩忽职守",指依法应当履行且能够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职责,但没有履行职责,或者因不严肃认真而错误履行职责。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中负有食品药品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4.在主观方面,滥用职权型的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一般由过失构成,但也不排除故意的存在,而玩忽职守型的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如果行为人徇私舞弊,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前述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本罪定罪从重处罚。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408条之一的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指导致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或者对人体健康有潜在的特别严重危害并造成特别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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