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零九条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概念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其次,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且情节严重。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刑事责任
适用《刑法》第 409条的规定时,应当注意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适当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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