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商检徇私舞弊罪的概念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商检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伪造检验结果",指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经过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而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示不真实的结论。其中的"伪造",包括对商品检验的单证、印章、标志、封志、质量认证标志和商品的质量、数量、规
格、重量、包装以及安全、卫生指标等内容作不真实的记载。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的动机是徇私、徇情。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出于过失的,可以构成商检失职罪。
商检徇私舞弊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412条第1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造成严重后果"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致使不合格的商品进口或者出口,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如进口的商品因不合格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因出口的商品不合格,外方向我索赔,致使我方赔偿数额巨大的等情形。
2.商检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实施本罪,受贿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商检徇私舞弊罪和受贿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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