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概念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伪造检疫结果",指明知是不合标准的动植物,不经过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标准,而伪造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出虚假的证明或者不真实的结论。
3.犯罪主体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动植物检疫机关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和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放的口岸以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中具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的动机是徇私、徇情。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413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造成严重后果"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致使带有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传入或者传出国境,引起重大疫情或者使国家蒙受重大损失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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