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概念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应当检疫的检疫物",指国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和法规中规定的应当检疫的物品,主要包括∶动物及其制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装载前述物品及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物,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载工
具等。"延误检疫出证",指超出规定的期限而没有检疫完毕并出具检疫证明。"错误出证",指出具的检疫证明文件与被检疫物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行为人有不检疫、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行为其中之一的,即可成立本
罪;有两种以上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动植物检疫失职行为还必须造成"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动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413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适当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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