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第四百一十四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概念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犯罪的追诉活动。犯罪对象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
      2.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对犯罪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此种放纵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3.犯罪主体是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的动机是徇私、徇情。过失不构成本罪。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414条的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实施本罪,受贿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应以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和受贿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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