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第四百一十五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
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概念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入境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出入境证件,包括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人境时必须持有的证件。"护照",指一国的政府主管机关发给本国出国履行公务、旅行或者在外居留的公民,用以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包括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 "签证" ,则指一国国内或者驻国外主管机关在本国或者外国公民所持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上签证、盖章,表示准许其出入本国国境或者过境的手续;"其他出入境证件",是除护照、签证以外其他用于出入境或过境的证明文件,主要有边防证、海员证、过境证等。"办理" ,指为准备出入国(边)境的人员发放有效的相应证件。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部门以及公安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中从事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工作的人员。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明知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人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过失不构成本罪。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415条的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多次或给多人办理出入境证件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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