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第四百一十五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
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概念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入境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对予以放行的人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具有明知。过失不构成本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415条的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 "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多次或者对多人放行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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