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概念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
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正常解救活动。犯罪对象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或者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指不满14周岁
的未成年人。
2.客观方面表现为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多为间接故意,但也不排除直接故意的存在。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416 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适当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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