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七条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概念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犯罪的查禁活动。犯罪对象是犯罪分子。
2.客观方面表现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通风报信",指向犯罪分子或者通过其亲友、他人向犯罪分子泄漏、告知或通报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措施、计划以及时间、地点等情况;"提供便利",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钱物
等便利条件。"通风报信"和"提供便利"是为了实现"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目的。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中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也可以 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查禁犯罪活动”,主要指为发现犯罪人、查清犯罪
事实而依法进行的司法活动。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且具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目的。“逃避处罚”,主要指逃避刑事追诉活动而不受刑事处罚。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417条的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 “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指多次向犯罪分子或者向多名 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致使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造
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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