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概念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行为发生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其次,有徇私舞弊行为,具体表现为利用主管、分管或者负责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的职务之便,伪造、变造、篡改有关材料,捏造、夸大事实或者隐瞒、掩盖事实真相,将不
合格的人员冒充合格人员予以录用、招收,或者将合格的人员而不予录用、招收。最后,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指国家机关中负责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的动机是徇私、徇情。过失不构成本罪。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418条的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适当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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