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概念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保护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珍贵文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损毁",指珍贵文物全部或者部分遭到破坏、损坏,以致无法恢复原状;"流失",指珍贵文物丢失或者流传到国外、民间,以致无法追回;"后果严重",一般是指造成损毁的珍贵文物数量大的;珍贵文物损毁或流失情况严重的等情形。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是指文物保护管理 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的工 作人员,实践中依法管理、经手珍贵文物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可成为本罪
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419条的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适当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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