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战时违抗命令罪的概念
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本罪是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17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现行规定的。
战时违抗命令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的作战指挥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违背并抗拒执行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2013年2月26 日印发的《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1条,"违抗命令",司法实践中是指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违背、抗拒首长、上级职权范围内的命令,包括拒绝
接受命令,拒不执行命令,或者不按照命令的具体要求行动等。违抗命令的 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才能构成犯。"对作战造成危害",泛指一切可能对作战造成不利影响的结果,如扰乱作战部署,或者贻误战机的;造成作战任
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造成我方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3人以上的;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等,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这种危害既可以是现实的、具体的,也可以是潜在的、抽象的。违抗命令的具体形式因命令的内容而有所不同,既有不服从调遣,拒不接受上级部署的任务,该前进不前进,该撤退不撤退等不作为的行为,也有执行潜伏任务时主动攻击敌人,进攻敌人时有意改变攻击目标等作为的行为,但本质上都是没有执行命令。
3.犯罪主体是所有军人。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的规定,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因此,在违抗命令的行为人与该命令的发布人之间,行政职务上必须有隶属关系,行为人有义务执行该命令。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战时违抗命令的动机,有的是贪生怕死,畏敌怯战;有的是对上级部署不满,自以为是;也有的是居功自傲,不服从指挥。不论具体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战时违抗命令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421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理解和把握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本条中的"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造成我军人员重大伤亡;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军用物资严重损失;直至战斗、战役失利等情形。
2.全面分析掌握犯罪情节,恰当适用刑罚。本条规定了两个量刑幅度,法定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在审理案件时,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节,如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的大小,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造
成损失的大小,犯罪处于战时的哪个阶段,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以及认罪的态度等,区别对待,恰当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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