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谎报军情罪

      第四百二十二条 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隐瞒、谎报军情罪的概念
      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故意将应该报告的军情隐而不报,或者报告虚假军情,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本罪是吸收《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18条谎报军情罪的规定,改为《刑法》现行规定的。
隐瞒、谎报军情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作战指挥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按规定应该向首长和上级报告的军情隐瞒不报,掩盖事实真相,或者违背客观事实,将编造或者篡改的虚假军情向首长和上级报告,欺骗领导,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隐瞒是不作为的行为方式,谎报是作为的行为方式。这两种行为既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在一起实施。军情是指与军事特别是与作战有关的情况,如敌军的兵力、装备、部署、活动等情况,我军的兵员、装备、作战 准备、战斗进展等情况,战区的地形、地貌、水文、气象等自然情况,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的情况等。军事情报机关搜集的情报,不论其内容与军事活动有无直接关系,都属军情。隐瞒或者谎报军情对 作战造成危害,主要表现为因其隐瞒或者谎报军情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这种危害既可以是现实的、具体的,也可以是潜在的、抽象的。本罪没有限定为战时犯罪,因为部队平时的战备工作本身就是一种作战准备活动,隐瞒或者谎报军情都可能导致首长和上级在作战及其准备上决策失误,最终对作战造成危害。
      3.犯罪主体为所有军人。通常是各级指挥人员和情报工作人员,但在特殊情况下,其他军人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隐瞒、谎报军情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422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本条中的"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造成我方人员重大伤亡的、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严重损失的,致使战斗、战役失利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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