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传、假传军令罪

      第四百二十二条 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拒传、假传军令罪的概念
      拒传、假传军令罪,是指负有传递军令职责的军人,明知是军令而故意拒绝传递、拖延传递,或者传递伪造、篡改的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本罪是吸收《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 18条假传军令罪的规定,改为刑法现行规定的。
拒传、假传军令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作战指挥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条件传递军令而拒绝、拖延传递,或者故意伪造、篡改军令而予以传递或发布,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拒传是不作为的行为方式,假传是作为的行为方式。这两种行为既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在一起实施。军令是指与部队军事行动有关的命令、指示,如平时部队的设防,担负的战备任务,进入或者解除等级战备,受领
作战任务,战时部队开进、集结,兵力部署,火力配置,战斗梯队编成,协同计划,保障方案等涉及作战准备和实施的内容。拒传或者假传军令对作战 造成的危害,主要表现为有关部队在作战中无法正确执行上级的命令,或者
执行了违背上级意图的错误指令,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造成我方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3人以上的;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这种危害既可以是现实的、具体的,也可以是潜在的、抽象的。本罪没有限定为战时犯罪,因为部队平时的战备工作本身就是一种作战准备活动,拒传或者假传军令都可能导致部队无法正确执行上级的命令,最终对作战造成危害。
      3.犯罪主体是负有传递军令职责的军人,如通信、机要人员等。假传命令的犯罪主体除了负有传递军令职责的军人外,还包括其他军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拒不传递军令时,是否希望阻止有关部队和人员执行该命令,或者传递虚假的军令是否希望接受假命令的人执行, 都不影响对其拒传、假传军令的主观故意的认定。因此,本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拒传、假传军令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422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本条中的"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造成我方人员重大伤亡;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严重损失;致使战斗、战役失利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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