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二十三条 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隆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投降罪的概念
投降罪,是指在战场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本罪是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 19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现行规定的。
投降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人参战秩序和国防安全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场上自动放下武器向敌人投降的行为。
"在战场上"限定了本罪只能发生在敌我双方直接交战的场合,实践中较多的是发生在敌众我寡、敌强我弱、被敌人包围或者追击的情况下。自动 放下武器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行为特征。对此应作广义的理解,即行为 人当时能够使用武器杀伤敌人,保护自己,却不使用武器,自行放弃抵抗, 而不能仅仅理解为将武器从手中放下。向敌人投降,主要是指向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中的敌对一方屈服。根据《刑法》第451条的规定,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应以战时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向暴力侵害者投降,也应视为向敌人投降。
3.犯罪主体为所有军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动机是畏惧战斗、贪生怕死。
投降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423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全面分析和正确把握犯罪情节,恰当适用刑罚。本条第1款中的"情节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投降的;在紧要关头或者危急时刻投降的;率领部队或者部属投降的;胁迫他人投降的;策动多人或者策动指挥人员和其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投降的;携带重要武器装备投降的;因投降导致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等情形。
2.准确理解本条第2款中的"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含义。司法实践中,投降后为敌人效劳,一般是指主动向敌人提供我军重要军事秘密;积极为敌人出谋划策;煽动、勾引我军被俘人员叛变投敌;接受敌人派遣任务;主动要求参加敌军与我方作战等情形。但投降后被迫为敌人服劳役的,如挖工事、搬弹药等,不宜认定为敌人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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