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临阵脱逃罪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战时临阵脱逃罪的概念
      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在战斗中或者在接受作战任务后,逃离战斗岗位的行为。
      本罪是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 16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现行规定的。
战时临阵脱逃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人参战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临阵脱逃的行为。
      战时临阵脱逃是指在战斗中或者在接受作战任务后,逃离战斗岗位逃避参加作战。"临阵"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正在进行战斗,如进攻敌方阵地,坚守我方阵地,与敌机、敌舰正在交战,遭敌突然袭击被迫应战等;另一种是已受领了具体的战斗任务,正在准备实施,如待命出击,临上阵地换防等。不论哪种情况,面临的作战任务都应该是具体的、明确的,不能泛指参 战。因此,部队奉命向战区开进、集结,在战区休整待命等,不应视为已面临战斗任务。逃离战斗岗位是逃避参加作战的具体表现,泛指脱离正在进行战斗的特定区域或者准备参加战斗的部队,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种方式,如与敌交战中擅自撤出战斗,从遭敌攻击的阵地上退下来,有意不随部队进入阵地等。逃离岗位只是为了逃避参加战斗,并不一定要逃离部队。
      3.犯罪主体为所有军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动机较多的是贪生怕死、畏惧战斗,也有的是不顾大局保存实力。行为人只要不是出于积极的战术目的,如在攻防作战中有组织地退却,诱敌深入,或者在遭遇战中为完成原定任务不与敌人恋战,
而有意回避作战等,都应认定有临阵脱逃的主观故意。
战时临阵脱逃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424条的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全面分析和把握犯罪情节,恰当适用刑罚。本条中的"情节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临阵脱逃的,在紧要关头或者危急时刻临阵脱逃的,率领部队或者部属临阵 脱逃的,携带重要武器装备临阵脱逃的,胁迫他人临阵脱逃的,策动多人或策动指挥人员和其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临阵脱逃的等情形。
      本条中的"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主要是指造成我军人员重大伤亡,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军用物资严重损失,直至战斗、战役失利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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