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第四百二十五条 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概念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擅自离开正在履行职责的岗位,或者在履行职责的岗位上,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是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5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现行规定的。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擅离职守是指行为人擅自离开正在履行职责的岗位,如哨兵擅自离开哨位,值班人员擅自离开值班室,值勤人员擅自离开值勤点等。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在履行职责的岗位上,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责,如值班人员酗酒、哨兵睡觉等。擅离职守的行为从广义上看,也属于玩忽职守性质。按照法律规定,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
成的;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造成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或者子弹10发、雷管30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30米、炸药1千克以上丢失、被盗,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或者造成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器材丢失、被资盗的;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毁损,直接经济损失 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150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①这些严重后果应和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违反其指挥和值班、值勤的特殊职责具有内在的因果关系。换言之,这些危害后果本应是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正确履 行职责可以避免的。如担任警戒勤务的哨兵应保证警卫目标的安全,如果其不认真履行哨兵职责,导致警卫目标遭到破坏,则属于哨兵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了严重后果。
      3.犯罪主体为军队中的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特殊主体。
      指挥人员是指对部队或者部属负有组织、领导、管理职责的人员。专业主管人员虽然和其他军人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不具有全面的指挥职责,但由 于其主管某一方面的业务,具有特殊的职责和相应的管理职权,因而在其主
管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指挥职权,应视其为指挥人员。如连队的军械员和卫生员分别负责连队的军械管理和卫生工作,在这两个方面应视其为指挥人员。值班人员是指军队各单位、各部门为保持指挥或者履行职责不间断
而设立的、定期轮流负责处理本单位、本部门特定事务的人员。如各级值班 首长,作战、通信、机要部门的值班参谋,各单位节假日的值班员等。值勤人员是指正在担任作战、警卫、巡逻、观察、纠察、押运等勤务的人员等。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425条规定处罚时,应注意的问题是∶
      1.正确理解和把握"造成严重后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含义,恰当适用刑罚。本条第1款中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造成部队人员重大伤亡的;造成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严重毁损,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等情形。
      2.坚持战时从严的原则。战时犯本罪的,应在法定刑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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