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二十七条 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 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的概念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指指挥人员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当行使指挥权的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滥用职权即超越职责范围,不正当地运用职务上的权力,如违法决定和处理无权决定的事项、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等。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 动,是指指使部属实施军队条令、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违反军人 共同职责、基本职责和专业职责的行为。从所进行的违反职责活动的严重程度看,包括违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指使部属进行犯罪活动虽也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但因这种情况本身已属共同犯罪,而《刑法》对共同犯罪有
专门规定,因此,不能再按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看待。按照法律规定,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是指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 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100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
3.犯罪主体为军队中的各级首长和其他有权指挥他人的人员,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特殊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与侵害对象之间必须有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既包括军官与士兵,也包括上级军官与下级军官,甚至士兵与士兵。如部队中的班长也是士兵,但有权指挥本班其他土兵,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因
此,班长属于本罪的犯罪主体之一。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427条规定处罚时,应注意准确理解和把握“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含义,恰当适用刑罚。
该条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战时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的;指使建制部队(分队)违反职责的;不顾部属的反对意见强迫部属违反职责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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