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二十八条 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令作战消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违令作战消极罪,是指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违令作战消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人参战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只能发生在作战过程中。违抗命令是指故意违背、抗拒执行首长、上级的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是指面临战斗任务而畏难怕险,怯战怠战,行动消极。对临阵畏缩、作战消极的行为,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给予批评教育和军纪处分;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严重后果主要是指扰乱作战部署或者贻误战机的;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造成我方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3人以上的;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 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100 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积极努力,创造条件争取完成任务,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 制,无法达到预期目的,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认定行为人有作战消极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各级指挥人员,即对部队和部属负有领导、管理职责的军人,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违令作战消极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428条规定处罚时,应注意准确理解和把握"造成严重后果""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含义,恰当适用刑罚。
该条中的"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扰乱作战部署或者贻误战机的;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造成我方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3人以上的;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 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100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该条中的"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是加重处罚情节,一般是指造成我军人员重大伤亡,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者军用物资严重损毁,致使战斗、战役失利等情形,"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执行重要作战任务行动消极的,在紧要关头或者危急时刻作战消极的,煽动、串通其他部队和人员消极怠战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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