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二十九条 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概念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指挥人员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面临被敌 人包围、追击或者阵地将被攻陷等危急情况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在战场上的友邻关系。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自己有条件组织部队前去救援而没有救援,以致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友邻部队是指由于驻地、配置地域或者执行任务而相邻的没有隶属关系的部队及其分队。处境危急是指被敌人包围、追击或者阵地将被攻陷等紧急情况。能救援而不救援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其含义是指根据当
时自己部队及其分队所处的环境、作战能力及所担负的任务,完全有条件救援,却没有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如造成战斗失利的;造成阵地失陷的;造成突围严重受挫的;造成我方人员死亡
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轻伤15人以上的;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严重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如果虽发现友邻部队处境有危险,但友邻部队没有请求救援,行为人此时没有及时组织救援的,不能认为是能救援而不救援。
3.犯罪主体为部队的各级指挥人员,即对部队和部属负有领导、管理职责的军人,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429条规定处罚时,主要应注意根据友邻部队遭受损失的大小,同时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及认罪态度,确定适当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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