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叛逃罪

      第四百三十条 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军人叛逃罪的概念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7条曾规定了偷越国(边)境外逃罪,限定为"偷越国(边)境"外逃、因而把该罪归入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这不能反映军人叛逃的本质特征及其危害,况且仅限于从境内叛逃到境外,没有包括合法出境后叛逃的情形。1997年修订的《刑法》,从叛逃的角度对《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7条的罪状作了修改,删除了偷越国(边)境的限制,将罪状的主要内容修改表述为"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罪名修改为军人叛逃罪。
军人叛逃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安全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履行公务",是指履行国家、国防事务以及其他军事事务。"叛逃境外",是指行为人以背叛祖国为目的,从境内叛逃至境外的行为。既包括通过合法手续出境而叛逃的,也包括采取非法手段出境而叛逃的情形。叛逃至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的,应以叛逃境外论。"在境外叛逃",是指行为人因履行公务出境后以背叛祖国为目的,擅自离队或者与派出单位和有关部门脱离关系,并滞留境外不归而叛逃。叛逃行为必须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并且必须危害了国家军事利益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是因私合法出境后与派出单位和有关部门脱离关系,并滞留境外不归的,属于出走,不应认定在境外叛逃,但如果在境外有投敌叛变的行为,则应以投敌叛变罪论处。
      3.犯罪主体为所有军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主观上,必须具有背叛祖国的目的。行为人是否具有背叛国家的目的,应以其出逃的原因以及在境外的行为来分析认定。凡因反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出逃的,掌握、携带军事秘密出境后滞 留不归的,申请政治避难的,公开发表叛国言论的,投靠境外的反动机构或者组织的,出逃到交战对方区域的,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活动的。都应认定有背叛国家的目的。行为人因贪图享受、求学、婚嫁或其他一些个人原因出逃,在境外没有实施上述背叛国家言行的,不应认定其有背叛国家的目的。
军人叛逃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430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准确理解和把握"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含义,恰当适用刑罚。
      本条中的"情节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指挥人员和其他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叛逃的,策动他人叛逃的,携带军事秘密叛逃的,战时叛逃的等情形。
      本条中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劫持航空器、舰船叛逃的,胁迫他人叛逃的,策动多人或者策动指挥人员和其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叛 逃的,携带重要或者大量军事秘密叛逃的,叛逃后积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活动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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