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采取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4条第3款曾规定了"为敌人或者外国人窃取、刺探军事机密罪"。但对不是为敌人或者外国人而是为国内不法分子窃取、刺探军事秘密的,或者收买军事秘密的,都无法适用该款规定定罪处罚。为了加强对军事秘密的全面保护,防止无关人员采取非法手段知悉军事秘密,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单独规定为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窃取",是指秘密获取;"刺探",是指暗中打听、观察、探知、搜集等;"收买",是指以财物交换。这是几种最常见的非法手段,其他一些非法手段,如骗取、敲诈等,从广义上看也属窃取行为。"军事秘密",是指关系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以下内容∶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军事部署,作战、训练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等军事行动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军事情报及其来源,军事通信、信息对抗和其他特种业务的手 段、能力,密码及有关资料;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状态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特殊单位以及师级以下部队的番号;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军事学术和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军队政治工作中不 宜公开的事项;国防费分配和使用的具体事项,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军事设施及其保护情况中不宜公开的事项;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军事秘密按其重要程度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无关人员采取前述不正当方法知悉军事秘密的内容,即属非法获取军事秘密。
      3.犯罪主体为所有军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431条第1款规定处罚时,要注意区别情节,正确量刑。
      该条中的“情节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利用职权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从作战、机要、保密等重要部门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非法获取机密级或者多项秘密级军事秘密的,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手段特别恶劣的,战时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将非法获取的军事秘密又泄露的,非法获取军事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该条中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般是指利用职权非法获取机密级或者多项秘密级军事秘密的,从作战、机要、保密等重要部门非法获取机密级或者多项秘密级军事秘密的,非法获取绝密级或者多项机密级军事秘密的,为敌
人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将非法获取的机密级或者多项秘密级军事秘密又泄露的,非法获取军事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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