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概念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
      《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4条第3款曾规定了"为敌人或者外国人窃取、刺探、提供军事机密罪"。但对为非敌对的台、港、澳人员窃取、刺探、提供军事秘密的,或者用收买方法为敌人或者外国人获取军事秘密的,都无法适用该款规定定罪处罚。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罪状作了修改,因而将罪名相应地改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扩大了适用范围,进一步加强了对军事秘密的保护,也为司法机关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了本罪的法定刑。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和国防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
      "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是指外国的或者境外地区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属于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方法,其含义与非法获取 军事秘密罪相同。"非法提供",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军队有关保密法
规的规定,未经事先批准而擅自将军事秘密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所有军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不论是为了危害国防安全还是为了达到个人目的,都不影响本罪主观故意的成立。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431条第2款规定处罚时,首先,要正确理解和把握犯罪情节严重的含义。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利用职权非法获取并提供 机密级或者多项秘密级军事机密的,从作战、机要、保密等重要部门非法获取并提供机密级或者多项秘密级军事秘密的;非法获取并提供多项机密级军事秘密的;为敌人非法获取并提供军事秘密的;非法获取并提供军事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等情形。同时,要注意根据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手段,军事秘密的等级、数量,造成的后果,以及一贯表现和认罪态度等全面衡量,处以适当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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