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战时造谣惑众罪的概念
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本罪是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14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现行规定的。1997年《刑法》第 433条曾规定"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本罪适用死刑的规定。
战时造谣惑众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宣传舆论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本罪只能发生在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是指故意编造、散布谣言,煽动怯战、厌战或者恐怖情绪,蛊惑官兵,造成或者足以造成部队情绪恐慌,士气不振,军心涣散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将道听途说的内容不负责任
地又向他人散布,不能认定为造谣。行为人所散布的内容必须是虚假的,而 且是与作战有直接关系的,如夸大敌人的兵力和装备优势,虚构敌方的战绩和对我方不利的战况等。如果行为人所散布的内容确属实情,即使对我军不
利,也不宜认定为造谣。动摇军心是对造谣惑众的内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的限制,而不是必须已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因此,只要行为人制造并散 布的谣言足以动摇军心,不论是否已经产生了动摇军心的实际后果,如引起
部队混乱、指挥失控、人员逃亡等,均应属造谣惑众,动摇军心。行为人散布谣言的方式,可以是在公开场合散布,也可以是私下传播;可以是口头散布,也可以通过文字、图像或其他途径散布,只要是将谣言让他人知道,均
属散布谣言。
3.犯罪主体为所有军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动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如果是勾结 敌人造谣惑众的,即直接受敌人指使或者暗中与敌人串通,为了配合敌人对我军的军事行动而造谣惑众的,则属于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战时造谣惑众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433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准确理解和把握"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含义,恰当适用刑罚。
该条的"情节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指挥人员造谣惑众的,谣言散布范围广的,谣言内容煽动性大的,在紧要关头或者危急时刻造谣惑众的,引起部队混乱、指挥失控、人员逃亡等情形。"情节
特别严重",一般是指指挥人员在紧要关头或者危急时刻造谣惑众的,引起部队严重混乱、多人逃亡的,或者勾结敌人造谣惑众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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