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自伤罪的概念
战时自伤罪,是指战时为了逃避军事义务、故意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本罪是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 13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现行规定的。
战时自伤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人参战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自伤身体的行为。
本罪只能发生在战时。"自伤身体",是指有意识地伤害自己的身体,包括加重已有的伤害的行为。对自伤的部位、方法和伤害的程度,应从广义上理解,不论是伤害哪一部位,是造成轻伤还是重伤,是利用枪击、刀砍还是
其他方法,是行为人自己伤害自己的身体,还是利用他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伤害自己的身体,均属自伤身体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所有军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战时自伤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434条规定处罚时,应注意准确理解和把握犯罪情节。本条中的"情节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自伤的,紧要关头或者危急时刻自
伤的,因自伤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同时根据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和认罪态度,处以适当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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