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三十五条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离部队罪的概念
逃离部队罪,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现行规定的。
逃离部队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兵役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的行为。
我国《宪法》《国防法》和《兵役法》都规定公民有义务依法服兵役。大役法还明确规定,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 保卫祖国而战斗。现役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逃离部队
是指擅自离开部队或者经批准外出,逾期拒不归队。
3.犯罪主体为具有服兵役义务的现役军人,包括土兵、学员、军官(警官)和文职干部,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特殊主体。
根据《兵役法》第67条第 1款的规定,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只有现役军人是本罪的犯罪主体。部队的正式职工、文职人员和非现役公勤人员不具有履行兵役的义务,因而不能 成为本罪的主体。预备役人员虽然也属于正在履行兵役义务,但根据《兵役法》第 66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 376条第1款为此专门规定了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犯罪。预备役人员在平时执行军事任务期间即使擅自离队,拒绝执行军事任务,因其身份仍是预备役人员而非现役军人,所以,不属本罪的犯罪主体,不能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在司法实践中,对擅自离队或者经批准外出不归的军人,如果经教育仍拒不返回部队,或者有意脱离与部队联系的,应认定其具有逃避服兵役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确属家庭有实际困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能主动向部
队说明情况,或者经教育后及时归队的,不应认定其有逃避服兵役的主观故意。
按照法律规定,逃离部队的行为,除需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这是考虑到处理军人逃离部队的问题,应遵循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只对其中情节严重的个别人才给予刑
事制裁。所谓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达3个月以上或者3次以上或者累计时间达6个月以上的,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策动3人以上或者胁迫他人逃离部队的,在执行重大任务期间逃离
部队的,携带武器装备逃离部队的,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逃离部队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435条规定处罚时,应注意准确理解和把握"情节严重"的含义,并结合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及认罪态度,同时贯彻"战时从严"的原则,处以适当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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