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第四百三十七条 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概念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将编配的武器装备改作其他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的管理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武器装备的管理规定是相对于武器装备的操作规程、安全规范等使用规定而言的,主要是指涉及武器装备的动用权限、编配用途、使用范围等管理内容的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是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而自行将 用于某一用途的武器装备改作其他用途,如随意启封使用作战储备的武器装备,将特殊用途的武器装备改作其他用途,随意将武器装备出租、出借等。按照法律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的行为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
才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150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犯罪主体为所有军人。从司法实践看,主要是各级指挥人员和武器装备的管理人员。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如果行为人对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采取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则应根据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以故意犯罪论处。例如,明知他人借用枪支是为了报复杀人而仍将枪支借给他人,应以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论处。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437条规定处罚时,应注意准确理解和把握"造成严重后果"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含义,并结合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和认罪态度,处以适当刑罚。本条中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造成重要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和其他财产损毁严重的;造成多人死亡、重伤的;严重影响部队执行作战等重要任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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