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概念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是指非法将部队的武器装备出卖或者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
"非法出卖、转让",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未经有权机关的批准,擅自用武器装备换取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或者将武器装备馈赠他人的行为。犯罪对象是部队在编的、正在使用的以及储存备用的武器装备,不包括已确定退役报废的武器装备,因为退役报废的武器装备已不能直接形成部队的战斗力。武器装备的重要零件、部件应以武器装备论。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军用动物,如军马、军驼、军犬、军鸽等,应视为武器装备。行为人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是企图改变武器装备的所有权。如果行为人是将武器装备暂时出借、出租给他人,不打算改变其所有权,不能认为是转让武器装备;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可以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论处。非法出卖、转让的武器装备既可以是配发给行为人个人使用的,也可以是依照职权由其管理的,还可以是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占有的。
3.犯罪主体为所有军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将使用其出卖、转让的武器装备实施更严重的犯罪,则应对行为人以他人所实施的犯罪共犯论处,不再单独定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439条规定处罚时,应注意的问题是∶
1.准备把握本罪构成的数量标准。凡非法出卖、转让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非法出卖、转让子弹10发、雷管 30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 30米、炸药1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零部件或者维修器材、设备,致使武器装备报废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准确理解和把握"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含义,并结合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和认罪态度,处以适当刑罚。该条中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出卖、转让重要武器装备的;战时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致使武器装备流散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出卖、转让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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