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四十条 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遗弃武器装备罪的概念
遗弃武器装备罪,是指负有保管、使用武器装备义务的军人,违抗命令,故意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遗弃武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
"违抗命令",是指违反并拒不执行上级的命令;"遗弃",是指故意丢掉、弃置不顾。遗弃的场所法律没有限制,一般是在战场、军事行动地区和 野外训练场等。遗弃的对象是行为人依法持有或者有权管理的、能够供部队使用的武器装备,包括暂时损坏但能够修复的武器装备。在战场上,行为人自行将战场损坏无法及时修复的武器装备丢弃,不属于遗弃武器装备。将盗窃、抢夺的武器装备又遗弃的,应作为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3.犯罪主体是所有军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根据作战的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丢弃一些武器装备,以达到轻装或者迷惑敌人等战术目的,或者因战事紧急,来不及妥善处理武器装备,不得已而丢弃的,以及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危害结果而采取的舰艇人员弃舰求生、飞行员弃机跳伞等行为的,不能认为行为人有遗弃武器装备的主观故意。
遗弃武器装备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440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准确把握本罪构成的数量标准。凡遗弃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遗弃子弹10发、雷管30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30米、炸药1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遗弃武器装备零部件或维修器材、设 备,致使武器装备报废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30万元以上的;即构成本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准确理解和把握"重要武器装备"和"其他严重情节"的含义,并结合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和认罪态度等,处以适当刑罚。该条中的"重要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的主要武器装备和其他在作战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装备。根据军队有关武器装备管理规定,主要武器装备指的是各种导弹、飞机、作战舰艇、登陆舰和1000吨以上辅助船、坦克、装甲车辆、85毫米以上口径的地面火炮、岸炮、高炮、雷达、声呐、指挥仪、15瓦以上电台和电子对抗装备、舟桥、60千瓦以上的工程机械、汽车、陆军船艇等武器装备。
该条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指挥人员带头遗弃的、煽动他人遗弃的、战时遗弃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任务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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