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遗失武器装备罪的概念
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没有规定此罪名。
遗失武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遗失”,包括丢失和被盗,属于不作为的行为。遗失的武器装备是行为人依法持有和使用的。“不及时报告” ,包括故意隐瞒情况不报告或者没有按规定报告,以致丧失追查、寻找的机会。武器装备一时找不到,正在积极设法寻找,不能确认已遗失而未向上级报告,不能认为是不及时报告。“其他严重情节” ,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严重影响重大任务完成的;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遗失的武器装备被敌人或者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人员或者国内恐怖组织和人员利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遗失的武器装备数量多、价值高的;战时遗失的。
3.犯罪主体为所有军人。从司法实践看,主要是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人员。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失武器装备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441条规定处罚时,应注意根据遗失武器装备的重要程度、危害后果,结合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和认罪态度等,处以适当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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