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四十二条 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概念
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是指违反军队房地产管理和使用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房地产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军队房地产管理和使用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行为。
"军队房地产",是指依法由军队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于营房保障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附着物。"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
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军队房地产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 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处理军队房地产,违者即属擅自处理军队房地产。出卖、转让分别是指有偿或者无偿改变军队房地产的产权关系。如
果是临时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到期收回,不改变产权关系的,不属于出卖或者转让。
3.犯罪主体为军队各单位的主管人员和负有房地产管理职责的人员,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特殊主体。
本罪没有对犯罪主体作明文限定,只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从本罪的犯罪构成看,由于房地产的不动产属性,决定了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行为只能由上述人员实施。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按照法律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行为,除需具备上述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价值30万元以上的,擅
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影响部队正常战备、训练、工作、生活和完成军事任务的,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给军事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442条规定处罚时,应注意准确理解和把握"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含义,并结合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和认罪态度,处以适当刑罚。
该条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数量多或者价值巨大的,擅自出卖、转让特别重要的军队房地产的,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
员的,因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损失或者严重影响部队正常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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