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部属罪

      第四百四十三条 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
虐待部属罪的概念
      虐待部属罪,是指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是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9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现行规定的。
虐待部属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官兵一致的上下级关系和部属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虐待部属,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超越职责范围,不正当地使用职权。虐待部属是指采取殴打、体罚、冻饿或者其他有损身心健康的手段,折磨、摧残部属的行为。《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有迫害部属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删除了有关迫害的内容。因为迫害多指政治迫害,这与虐待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不宜混在一起,况且这类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对部属管理上的简单粗暴或者在训练、施工及其他体力活动上 提出过高要求,也不应以虐待行为对待。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而致人死亡则是本罪加重处罚的条件。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因虐待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伤亡,如殴打致伤致死,有病不让治疗致使病情恶化而死亡。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部属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诱发其他案件、事故的;导致部属1人逃离部队3次以上,或者2人以上逃离部队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
      3.犯罪主体为部队中的各级首长和其他有权指挥他人的人员,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特殊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与侵害对象之间必须有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即包括军官与士兵,也包括上级军官与下级军官,甚至士兵与士兵,如部队中的班长也是士兵,但有权指挥本班其他士兵,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因
此,班长属于本罪的犯罪主体之一。没有隶属关系的军人之间,一方凭借资历或其他有利条件,对另一方实施虐待,如老兵虐待新兵,不能以本罪论处。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虐待部属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443条规定处罚时,应注意根据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手段及危害后果,结合其一贯表现及认罪态度,处以适当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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