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伤病军人罪

      第四百四十四条 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遗弃伤病军人罪的概念
      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在战场上故意遗弃我方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是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15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现行规定的。
遗弃伤病军人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场救护秩序。
      我军是人民军队,官兵政治上一律平等,彼此应相互关心和爱护,救护伤病军人是这一要求在战场上的具体体现。在战场上遗弃伤病军人的行为,违背战场救护的要求,直接破坏战场救护秩序,伤害广大官兵的感情,影响
部队士气,对部队作战将造成严重危害。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场上将伤病军人遗弃的行为。
      遗弃是指对有条件救护的伤病军人弃置不顾,一般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遗弃行为必须发生在战场上,遗弃的对象应是我军因负伤、生病需要他人给予救护的人员,不包括受伤、生病的俘虏。
      3.犯罪主体为对遗弃伤病军人负有直接责任的各级指挥人员、救护人员及其他实施遗弃行为的军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执行更重要的作战任务,或者确实无条件带走伤病军人,不得已而放弃的,不应认为有遗弃伤病军人的主观故意。
      根据法律规定,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的行为,除需具备上述构成要件外,行为的性质还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情节恶劣", 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为挟嫌报复而遗弃伤病军人的;遗弃伤病军人3人以
上的;遗弃后导致伤病军人死亡、失踪、被俘的;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遗弃伤病军人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444条规定处罚时,应根据犯罪情节、后果、当时的战场环境,结合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及认罪态度,处以适当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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