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概念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是指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没有规定本罪。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救护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本罪限于战时才能构成。
拒不救治的对象是我军的伤病军人,而且伤情、病情危险、紧急、严重,如不及时给予救治,将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拒不救治表现为拒绝提供必要的抢救、治疗,以控制、缓解伤情、病情,挽救伤病军人的生命或者避免
造成终生严重残疾。拒不救治的行为可以发生在医疗救护的各个环节上,如值班护士拒不接诊,医生拒不检诊和进行抢救,检验人员拒不进行检验等。有条件救治是构成本罪的关键,应根据伤病军人的伤情或者病情,结合救护
人员的技术水平、医疗单位的医疗条件及当时的客观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3.犯罪主体为正在履行救护治疗职责的医务工作人员,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特殊主体。如果医务人员正在休假或者从事其他工作,不是正在履行救护治疗职责,则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445条规定处罚时,首先应注意准确理解和把握本罪的“严重情节”的含义,除了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外,该条中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般是指挟嫌报复拒不救治的,煽动其他医务人员共
同拒不救治的,引起官兵强烈义愤造成严重事件的等情形。同时,结合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和认罪态度,处以适当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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