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概念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本罪是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20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现行规定的。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群众工作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这些行为都只能发生在战时,而且是在军事行动地区,即战区,包括国内战区和境外的战区。受侵害的对象都是战区无辜居民,即对我军没有采取武装敌对行动的平民。残害不是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表现,而是一个集合的犯罪行为概念,往往包括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如殴打、体罚、虐待、监禁、奸淫、杀伤无辜居民,焚烧、毁坏无辜居民的财物等,掠夺财物也是一个集合的犯罪行为概念,包括抢劫、抢夺、敲诈勒索无辜居民财物等。
      3.犯罪主体为所有军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残害无辜居民、掠夺无辜居 民财物的行为损害战区无辜居民的利益,会破坏战时群众工作秩序,造成危害作战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446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准确理解和把握构成本罪的数量标准。凡故意造成无辜居民死亡、重伤或者轻伤3人以上的;强奸无辜居民的;故意损毁无辜居民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抢夺无辜居民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都构成本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正确理解和把握本罪"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含义。本条规定中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都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 ,一般是指聚众残害无辜居民、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首要分子,残害无辜居民多人的,掠夺无辜居民财物数额巨大的,残害无辜居民手段恶劣的,严重影响我军军事行动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情节特别严重" ,一般是指残害大批无辜居民的,残害无辜居民手段特别恶劣的,掠夺无辜居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严重影响我军重要军事行动的,造成其他 特别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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