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俘虏罪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俘虏罪的概念
      虐待俘虏罪,是指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是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21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现行规定的。
虐待俘虏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俘虏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虐待俘虏的行为。
      虐待的对象必须是俘虏。虐待行为一般表现为采取不人道的生活待遇,打骂、体罚、折磨及施以其他酷刑,强迫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工作等方法,摧残、折磨俘虏。随意杀死俘虏的行为属于严重侵害俘虏人身权利的犯
罪,不应再以本罪论处。虐待俘虏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战时,也可以发生在战后,所以本罪没有限定为战时犯罪。
      3.犯罪主体为所有军人。在司法实践中,多为负有看押、管理俘虏职责的军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虐待俘虏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448条规定处罚时,应注意主要根据犯罪的情节,同时结合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和认罪态度,处以适当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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