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中提及的“抢劫数额巨大”特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实际抢得的财物价值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巨大标准。即使行为人在实施抢劫前并不知晓所抢财物的具体数额,但只要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巨大,即满足“抢劫数额巨大”的条件。这是因为抢劫罪基于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抢劫行为将导致被害人财物被夺,无论所抢财物数额多少,均在其主观故意范围之内。
然而,如果行为人企图抢劫巨额财物但最终未能得手,其情形是否构成“抢劫数额巨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这属于“抢劫数额巨大”的未遂情形;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尽管抢劫行为已经既遂,但由于未实际取得巨额财物,不应认定为“抢劫数额巨大”。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2990.html
作为辩护人,可以主张“抢劫数额巨大”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应当严格指行为人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巨大,而不包括行为人虽有意图抢劫巨额财物但实际未能抢得或者仅抢得少量财物的情形。这是因为“抢劫未遂”通常指的是在不考虑八种加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行为人未能抢得财物,也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伤害后果,而非指在未出现加重处罚情节时也可以就加重情节本身构成未遂形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2990.html
进一步来看,“抢劫数额巨大”等加重处罚情节应以实际出现为认定标准,对于客观上未出现的情形,不应认定。对于这八种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与抢劫罪本身是否既遂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仅因行为人有意图便认定具有这些加重处罚情节。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2990.html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中明确,抢劫信用卡后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若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则不计数额,而是根据情节轻重量刑。即使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这一规定也反映了上述精神。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信用卡内数额并知道密码,还继续持有信用卡,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卡内数额应当计入抢劫数额。若达到巨大标准,则可以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2990.html
至于“抢劫数额巨大”的具体认定标准,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应参照各地认定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执行。这一指导意见为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抢劫数额巨大”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准确实施。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2990.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29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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