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成立基础在于存在一个具有一定紧迫性的客观不法侵害。所谓不法侵害,指的是对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个人或他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侵犯行为。这类侵害需满足以下特征:
- 侵害性:不法侵害行为在客观上对合法权益构成威胁,这种威胁既可以是对权益的实际损害,也可以是对权益的潜在危险;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既可以是故意的侵害,也可以是过失的侵害。
- 不法性:不法侵害的“不法”不一定要达到刑法中规定的犯罪程度,仅需具有违法性质即可。因此,对于合法行为进行所谓的“防卫”是不被允许的。
- 真实性: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发生的,而非基于个人的主观想象或推测。对于不存在的侵害进行的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对于这种情况,需要根据行为人是否有过失来确定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假想防卫可能构成过失犯罪,也可能被视为意外事件。因此,即使不构成正当防卫,假想防卫仍然是一个可能影响判决的辩护点,可能会帮助行为人脱罪或获得较轻的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以及对过失或无过失的不法侵害是否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一些案件中,即使行为人可能不构成正当防卫,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辩护人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不仅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还要掌握一定的刑法理论知识,以更准确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通过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辩护人可以更有效地提出辩护意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01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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